吉建办[2017]57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办〔2017〕5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加强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发〔2015〕140号)等规定,在原《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吉建管〔2015〕50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6日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加强对入吉建筑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等规定,在《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吉建管〔2015〕50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行*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吉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入吉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吉林省行*区域外,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查验入吉企业是否已经登记。在“平台”中无登记的外省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省行*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条 入吉企业进入吉林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中标或承揽工程项目后,应办理单项工程信息登记。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和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入吉企业重复报送入吉信息。
第五条 鼓励并扶持实力强、信誉好的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在吉林省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章 入吉企业信息登记管理
第六条 基本要求:
(一)企业的资质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查询,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企业近三年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第七条 材料清单:
(一)《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表》(平台自动生成,需提供原件,加盖企业公章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
(二)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四)企业的驻吉业务负责人(吉林省市场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的任命书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五)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或授权委托书,职称证或建造师证、身份证和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应与该企业最高级别资质标准中技术负责人要求相匹配);
(六)入吉办公地址及电话、邮箱等信息(办公地点为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无偿使用合同、出借方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用办公地点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出借方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办公电话应为固定电话)。
(七)拟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职称证、注册证、岗位证、社保证明等资料。
入吉企业人员配备及要求:
1.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注册建造师(需具有安全生产考核B证)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企业的注册建造师(需具有安全生产考核B证)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按资质类别及等级进行配备,专业及等级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3.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并按照资质类别配备专业施工员、质量员。
(八)近三年无较大质量安全事故证明、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市场行为证明、注册建造师无在建项目证明。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企业凭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办领取登录系统所需的用户名和密码。
(二)在本地电脑中下载“平台客户端”并登录“平台”, “平台客户端”下载及安装办法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办通知为准。
按第七条要求的内容,在客户端内录入需要登记的各类信息。其中人员信息录入需自备身份识别设备,目前平台兼容华旭、新中新两个品牌的身份识别仪。
(三)点击“申请入吉登记”,提交申请后自动生成并打印《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表》。驻吉业务负责人本人持第七条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表》,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现场核验并接受问询。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现场核验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比对材料原件与上传扫描件是否一致,登记信息是否准确。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后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对资料不全或核验有误的,一次性告知入吉企业,不予受理信息登记。
(五)入吉企业登记信息通过核验后,将在“平台”文件信息下的公示公告栏内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自动在“平台”的“企业信息”界面下的“入吉企业”目录中进行公告。公告中能查询到的入吉企业,方可在我省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
第九条 在公示期间,确有证据反映企业近三年内存在任何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信息登记公示并清除吉林省建筑市场。
(一)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被各级、各相关行*主管部门通报处罚。
第十条 入吉企业信息登记有效期界定:
入吉登记有效期原则上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先于企业资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入吉企业应当于信息登记有效期内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变更
第十一条 入吉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应通过“平台”的变更功能进行变更登记,凭平台内自动生成的《入吉建筑企业信息变更表》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
第十二条 入吉企业需长期在吉林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通过“平台”变更到期证书的相关信息,逾期未办理变更的,自动从“平台”中清除。如需继续在吉林省从业建筑活动,需按程序重新办理入吉信息登记。
第十三条 入吉企业名称、企业资质证书、驻吉业务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入吉办公地点、办公电话、邮箱等基本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在7日内通过“平台”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驻吉业务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的变更受理后,将在“平台”文件信息下的公示公告栏内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动同步到企业的公告信息中。公告中能查询到的相关人员允许在我省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章 入吉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承接到工程项目的入吉企业,应当在签订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客户端”的“单项工程信息登记”功能,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县(市)招投标管理处(科)室提出单项工程信息登记。
单项工程信息登记录入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项工程信息登记表》
(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表、投标文件;
(三)施工合同;
(四)项目管理机构中相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招投标处(科)室工作人员对单项工程信息登记的企业及相关信息进行核验,信息齐全、准确的予以通过。审核通过的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锁定,直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解除锁定。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符合变更要求的,通过“单项工程信息登记变更管理”功能办理(变更的项目经理只能从已办理入吉信息登记的项目经理中选取,且拟变更的人员需本人到场办理)。
单项工程信息登记变更录入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项工程信息登记变更表》
(二)入吉企业申请人员变更的申请;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人员变更的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经理变更管理的工作人员对单项工程信息登记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进行核验,信息齐全、准确,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通过并进行项目锁定,直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解除锁定。
第十九条 单项工程信息登记信息在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栏对外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入吉施工企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后,应当依据《关于上线运行全省建筑业主要指标月报管理功能的通知》(吉建管〔2017〕1号)及《关于严格全省建筑业主要指标月报管理功能的通知》(吉建管〔2017〕23号)通知要求,每月上报建筑业主要指标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入吉企业有违反第九条所列行为或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禁入或清出我省建筑市场,一年内不再接收其入吉申请,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要求办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并进行投标和施工活动的;办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未按要求上报建筑业主要指标的;
(二)企业在办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件或上报虚假信息的;
(三)承揽工程项目后未及时上报单项工程信息备案的;
(四)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中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在岗率低于80%的;
(五)擅自变更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业管理人员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七)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和日常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证书、资料或拒绝接受检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入吉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吉建管〔2015〕50号)、《关于修订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6〕30号)中涉及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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